若未收到取保候审传唤通知,应主动联系执行机关了解情况,同时留存好自身积极配合的相关证据。
1.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在执行机关传讯时及时到案。当未收到传唤通知时,不应消极等待,而应主动与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取得联系。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被取保候审人可以拨打之前办案民警留下的联系电话,或者前往执行机关办公地点说明情况。通过这种主动沟通,能够明确是否存在传唤安排以及通知未送达的原因,避免因信息不畅而导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发生。
2.留存证据:在与执行机关沟通的过程中,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例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现场沟通时的录音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取保候审人积极主动配合执行机关的工作,在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如果后续因为未收到通知的事情产生了争议,这些证据能够帮助被取保候审人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取保候审的要求。
3.遵守其他规定:即使未收到传唤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仍需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其他规定。比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只有全面遵守各项规定,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
4.了解通知送达情况:可以向执行机关询问传唤通知的送达方式和时间。如果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有可能出现邮件丢失等情况;如果是电话通知,可能存在电话号码变更等导致无法联系上被取保候审人的问题。了解具体情况后,被取保候审人可以与执行机关协商更合适的通知方式,以确保今后能够及时收到传唤通知。
5.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如果对于未收到传唤通知的情况存在疑惑,或者担心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被取保候审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应对方案,帮助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