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满足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且单位原因不续签、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等情形,劳动者可以领取一次性补偿金。
1. 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例如,公司因业务调整,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获得一次性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整,不得不裁减部分员工,被裁减的员工就可以领取一次性补偿金。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提出降低工资待遇续签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此时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3. 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因此提出离职,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员工可以领取一次性补偿金。
5.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