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劳务派遣的基本模式: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负责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用工单位则根据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这种特殊的用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用工的灵活性,但也容易引发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问题。
2.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多项法定义务。它要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资支付方面,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这些法定义务,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比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劳动者因劳务派遣单位未缴纳社保而无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报销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就需要对劳动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3. 用工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虽然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也对劳动者负有一定的义务。用工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费用。如果用工单位违反这些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劳动者受伤,用工单位就需要对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4. 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使得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有更多的保障。例如,当劳动者的工资被拖欠,劳务派遣单位表示无力支付时,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用工单位支付后可以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