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货值金额的计算分为已销售和未销售两种情况,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按标价或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难以确定价格的需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1. 已销售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计算:对于已经销售出去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货值金额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来计算。这是因为实际销售价格是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交易中真实体现出的价值。例如,商家以每件50元的价格销售了1000件假冒某知名品牌的服装,那么已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就是50×1000 = 50000元。这种计算方式基于实际发生的交易,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
2. 未销售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计算:
有标价的情况:如果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有明确的标价,那么就按照标价计算货值金额。标价是商家预先设定的销售价格,反映了其预期的交易价值。比如,仓库中存放着20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产品,每件标价为200元,那么这部分未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就是200×200 = 40000元。
无标价或标价无法查清的情况:当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标价无法查清时,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市场中间价格是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同类合格产品价格的平均值。它综合考虑了市场的供需关系、价格波动等因素,能够较为合理地反映出侵权产品如果正常销售可能达到的价值。例如,市场上某品牌正品手机的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格为3000元,查获的未销售假冒该品牌手机有50部,那么这部分货值金额就是3000×50 = 150000元。
难以确定价格的情况: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侵权产品的质量、规格与被侵权产品差异较大,或者市场上难以找到同类合格产品进行价格参照时,就需要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估价机构会根据专业的评估方法和市场情况,对侵权产品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