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申请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作出承认的裁定。
1. 确定管辖法院: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比如,甲原国内住所地在A市,其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就应向A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2.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3. 法院审查:
形式审查:法院会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如果材料不齐全,法院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实质审查:法院会审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条件。例如,判决是否是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判决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承认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
4. 法院裁定:
如果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条件,法院会作出承认其效力的裁定。
如果不符合条件,法院会驳回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