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村民委员会调解不公,可通过再次协商、申请第三方介入调解、申请行政处理、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1. 再次协商:当认为村民委员会调解不公时,当事人可以尝试与对方再次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更加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重新审视争议的问题,有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因为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或者误解的情况,再次协商有助于消除这些障碍。
2. 申请第三方介入调解: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介入调解。这些部门具有更专业的调解能力和更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调解。例如,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处理辖区内的各类纠纷,其调解结果更具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申请行政处理:如果纠纷涉及到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申请。行政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对争议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作出行政决定。比如,对于土地权属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进行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工作,以确定土地的权属归属。
4. 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的审理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与调解不同,诉讼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其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