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需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申请;如果是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在伤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时可申请。
1. 工伤情况下的申请时间
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并不是发生工伤后马上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因为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确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所以要等伤情相对稳定,也就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情已经基本固定,不会再出现大的变化时才适宜进行鉴定。一般来说,从工伤事故发生到伤情相对稳定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这要根据具体的受伤情况来判断。例如,骨折类的工伤,可能需要骨折愈合且拆除固定装置后,身体的恢复情况基本明确时申请;而一些涉及内脏损伤等较为复杂的工伤,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观察和治疗,待各项生理指标稳定后才能进行鉴定。
2.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申请时间
当职工是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是伤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这里的相对稳定状态和工伤情况类似,是指病情不再有明显的恶化或好转趋势。医疗期满则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标准,职工已经达到了相应的治疗时间。比如,根据规定某些疾病的医疗期为3个月,当职工经过3个月的治疗后,就可以考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 申请流程与时间的关系
在符合申请时间条件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