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通常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1.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正常的工作日、工作班次所涵盖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不过,工作时间并不仅限于正常的上下班时间,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加班时间,职工根据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时间段,也属于工作时间范畴。还有,因工作需要的准备时间和收尾时间,比如在开始正式工作前,为了开展工作而进行设备调试、材料准备等活动的时间;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理工作现场、整理工具等收尾工作的时间,都可认定为工作时间。对于一些特殊工种,如保安、值班人员等,他们的值班时间也应被视为工作时间。
2. 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它既包括单位的内部区域,如车间、办公室、仓库等职工进行本职工作的具体地点;也包括单位的附属区域,如单位内的通道、楼梯、电梯等供职工通行的公共区域。同时,因工作需要而临时前往的其他场所也属于工作场所,比如销售人员为了拓展业务而到客户的办公地点进行业务洽谈,这个客户的办公地点在此次业务活动中就可认定为工作场所。对于一些流动性工作岗位,如快递员、送货司机等,他们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所涉及的运输路线、送货地点等都可视为工作场所。
3. 工作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伤害,都可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例如,在生产线上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导致身体受伤;在办公室处理文件时,因突发疾病(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等。为了维护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职工在工作中制止不法行为、抢险救灾等行为而受到的伤害,也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致。不过,如果职工受伤是由于自身故意违规操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等原因造成的,则不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