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劳动能力鉴定一般需要本人到场,但存在特殊情况时,本人可以不到场。
1. 一般情况下本人需到场: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因工伤或疾病等原因导致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本人到场对于准确评估其身体状况至关重要。鉴定专家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直接的身体检查,观察其肢体活动、生理功能等情况。例如,在评估肢体伤残时,专家需要查看受伤肢体的活动范围、肌力等;对于一些神经系统损伤,可能还需要观察被鉴定人的反应能力、协调能力等。只有通过直接的检查,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劳动能力的受损程度,从而给出公正、合理的鉴定结论。
2. 特殊情况本人可不到场:如果被鉴定人存在行动不便、病情严重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前往参加鉴定,也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等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说明无法到场的原因。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相关医疗机构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并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检查结果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鉴定委员会会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本人不到场可能的影响:若没有正当理由且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可能会被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这意味着劳动者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而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