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诉讼时效是三年,并且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1. 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环境污染相关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为三年。这一规定给予了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当事人一定的时间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三年的时间。例如,一家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居民在发现农作物出现异常并确定是该工厂排放污染物所致时,就开始起算这三年的诉讼时效。
2. 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设置三年的诉讼时效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从法律秩序角度来看,它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如果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可能会在很长时间后才提起诉讼,这会使相关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的正常运转。从证据收集方面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灭失或者难以收集。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在证据相对容易获取的情况下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3. 特殊情况的处理:虽然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但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比如,在一些复杂的环境污染案件中,由于环境污染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可能历经较长时间才被发现和证实,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4. 与普通民事侵权诉讼时效的区别:普通民事侵权诉讼时效也是三年,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有其特殊性。环境污染侵权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损害结果的发生和发现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时间差。所以,这一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充分考虑了环境污染案件的特点,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