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程序一般包括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审批程序、征地实施程序和拆迁补偿安置程序等环节。
1. 征地报批前程序:
发布拟征地公告。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现状调查确认。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2. 征地审批程序:
组卷上报。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和调查结果,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一书四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 征地实施程序:
发布征地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办理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 拆迁补偿安置程序: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