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的赔偿标准n+1”中的“n”通常指的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指的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 “n”所代表的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1”指的是用人单位在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通常也是按照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辞退情形都适用“n+1”的赔偿标准。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工资的计算基数、最高补偿年限的限制等。如果双方对赔偿标准存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