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合同和劳务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 合同主体不同:用工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或者法人与公民个人之间。
2. 双方关系不同:签订用工合同的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劳务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即可,不受另一方的管理和约束。
3. 待遇福利不同:劳动者在签订用工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病假等福利待遇。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一般不享受这些待遇,双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4. 法律适用不同:用工合同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劳务合同主要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
5. 纠纷处理程序不同:用工合同纠纷通常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合同纠纷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