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伤通常需要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证人证言等。
1. 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确认事故属于工伤范畴。
2. 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用以证明受伤的情况和治疗过程。
3. 劳动合同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劳动关系的证明对于确定工伤责任主体至关重要。
4. 证人证言:如果工伤事故有现场证人,其提供的证言可以辅助证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受伤情况。证人应提供书面证言,并附上证人的身份证明。
5. 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用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6.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用于明确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7.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受伤情况、申请鉴定的项目等。
8. 工伤职工的照片:通常要求近期免冠照片。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工伤鉴定所需材料可能会有细微差别,具体要求应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规定为准。在准备材料时,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以便顺利进行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