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婚姻登记程序的重大瑕疵”问题近期有人在问,今天法助手小编就带来相关法律知识与大家参考,另外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条件也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下面我们一起来进一步了解下吧。
如何处理婚姻登记程序的重大瑕疵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如果因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而产生的婚姻登记瑕疵,由于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由人民法院予以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2、如果仅欠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一般不会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比如,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疏忽,将男女双方的姓名登记错误或登记日期记录错误等,或者,男女双方在非管辖户籍地进行婚姻登记,诸如此类情况一般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
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条件
行政程序登记离婚又称作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书,共同自愿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而登记离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双方必须是已经登记过的合法夫妻,只有合法婚姻才能登记解除,而同居关系是不需要登记离婚,双方协商就可以解除同居关系。其次,双方必须已经就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的离婚协议。如果双方对此类问题存在争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会建议双方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争端。因为登记离婚适用的是,一般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但是不存在过多争议的情形。最后,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登记离婚必须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内,只有双方都不撤销离婚申请,双方才能顺利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