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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有什么?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有什么”问题不少网友在咨询,下面法助手小编整理了一些法律知识与大家参考,另外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有哪些可能也一知半解,接下来随着步伐一起来进一步了解一番吧。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有什么

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的条件如下:

1、为实施城区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使用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关于国有土地的规定是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有: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出租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享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不仅需要具有土地使用权证,而且还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需要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

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来进行投资开发。

什么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使用权人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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