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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法院应如何处理(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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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刑法上的假想防卫提前防卫有什么区别

1、发生不法侵害的可能不同事前防卫与假想防卫不同,前者是指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尚未发生,但不是不可能发生,防卫人只是提前进行防卫。

而后者是在根本没有发生也不可能发生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主观臆想有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防卫行为。

2、实施观念不同事前防卫,又称“过早防卫”。

是指对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防卫。

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

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它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3、发生行为判断不同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虽然有侵害的先兆,但是否会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发生尚难以确定,若允许进行防卫,可能会损害某些并不想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

4、造成结果不同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事前防卫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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