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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认定必须符合哪些特征(犯罪中止的认定都有哪些特征)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犯罪中止造成的损害怎么认定,犯罪中止的特征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犯罪中止造成的损害怎么认定

犯罪中止造成的损害的认定是必须存在危害后果。

包括人身损失和物质损失。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所以说,出现了损害结果,也能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

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抽象危险犯未遂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抽象危险犯是否可以未遂,危险犯有无未遂形态,在学说上存在否定说、折中说与肯定说之争。

1、否定说认为危险犯只有既遂形态,而没有未遂形态存在。

持否定说的学者一般认为,危险犯不可能存在未遂是因为危险状态不仅是犯罪既遂的标准,也是犯罪构成要件,只要危险状态出现,就成立犯罪既遂,而没有存在未遂等形态的余地。

如有学者指出:

“危险犯也是以犯罪结果(一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的。

因此,在危险犯中不具备一定的危险状态,也就同样是犯罪的不成立。

所以,危险犯不存在未遂的可能。

”还有学者认为,危险犯在本质上是实害犯的未遂犯,只不过通过立法者的拟制和承认而成为独立的既遂犯,既然是法定的既遂犯,自然也没有成立未遂的余地。

2、折中说认为只有部分危险犯存在未遂形态,但对于哪些危险犯有未遂形态则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存在未遂,而抽象危险犯没有未遂。

其立论依据为,具体危险犯以发生一定的危险为要件,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具体危险犯的行为,却没有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时,就成立具体危险犯的未遂。

而抽象危险犯则不以发生现实的危险为必要,与单纯行为犯相近似,通常不认为有未遂存在。

第二种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存在未遂,而具体危险犯不可能有未遂

3、肯定说认为危险犯存在未遂形态。

但肯定说内部因为理论基础不同又区分为两种对立学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危险犯本就是未遂犯,不可能有既遂形态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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