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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据法定分类(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只要是诉讼代理人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就是可以立案的。也就是说,本罪采取的是行为犯的原则,只要是诉讼代理人在司法程序中实施了伪造证据的行为的,不需要造成任何的严重后果,都是会被认定为伪造证据罪的。

刑法中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只要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如果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情节严重包括动机卑劣、多次进行帮助、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以及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行为等。

伪造证据罪在刑法中的规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且本罪为情节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07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关于出入境的相关制度。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及边防、海关工作纪律、制度和边防、海关机关的正常工作、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对方是偷渡、偷越、恶意闯关而不采取法律措施加以制止,以维护国门的尊严,而是采取放任不管,任其通行的态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具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负有检验出入境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证件责任的人员,可构成本罪主体,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出于私利、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故意对持有无效出入境证件的人放行的故意行为,主观上对严重的法律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对方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对其所持有超期、涂改、非本人证件等无效证件不予收缴、制止、扣留,仍让其通过放行的行为。

触犯该罪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会被判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或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多的等。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组织偷越国境罪主体是什么?

组织偷越国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向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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