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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时检察院改变罪名(法律规定检察院批捕后能改吗)

对犯罪行为人的罪名在检察院批捕后也是可以更改的,即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对行为人认定罪名之后,如果想要逮捕该犯罪行为人,此时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时候,发现罪名不当的,可以直接更改。

罪名在检察院批捕后能改吗?

批捕以后也可以更改罪名,《刑事诉讼法》当中赋予了司法机关更改罪名的权利,而且在更改罪名的这件事情上,几乎没有规定任何的法定程序。即便现在已经进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都可以直接更改公安机关已经确定了的罪名。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其实,有些刑事案件都已经进入到了审判阶段了,可能人民法院都会直接变更罪名的,也就是说,批捕之前的罪名和批捕之后的罪名可以有所变更,但是,罪名频繁变更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当然比较少见,公安机关会根据犯罪行为严谨确定罪名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检察院未批捕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需要立即释放,但可以要求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司法职能的需要,批捕是由公安机关申请,检察机关做出批准的,但检察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对相关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进行认定,如果符合批捕条件的才会进行合法的批捕,如果发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则应当由公安机关释放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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