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可能一方在外面欠下一些债务而被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办呢?以下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1年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最新规定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以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财产,地方法院认定为直接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
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的,认为该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为本人。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对财产权属作出适当判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规定处理。
2. 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的联名名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同名登记财产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配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的配偶提起财产分析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财产分析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当裁定采取控制措施,剔除属于主体配偶份额的部分。
北京高院规定,以普通名义登记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中可强制执行人的共同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不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个别财产。逐个。被强制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的一半。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期间取得的,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扣押、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但经执行机关认定,除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外,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配偶。同时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被执行人的配偶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进行处罚。
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配偶实际占有的或者以其名义登记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书面申请中的共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执行被执行人所有或者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名下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如果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财产是配偶的共同财产,也可以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可以直接对上述共有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配偶一方对本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其名下登记的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配偶另一方对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以被执行人的名义主张财产权的,在异议执行期间不停止异议的执行。由案外人。
以上内容为相关回答。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这应该分为几种情况。如果所有的财产都登记在被执行人的身上,处理起来会更好。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咨询法临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