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病假工资规定是在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发生改变,还是依照所在单位每月支付的方式进行。关于山东省企业职工病假工资规定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山东省企业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山东省企业职工病假工资规定为病假工资与职工正常上班工资相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提醒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病假如何扣工资
职工病假在医疗期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进行扣工资。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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