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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劳动仲裁管用吗(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多不多)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劳动仲裁是因为员工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才会选择劳动仲裁。那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二)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高校毕业生进入有关部门确定的见习单位见习而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三)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该组织发生的争议;

(四)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所涉及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数额等属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范围发生的争议;

(七)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八)其他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的起诉期限

般情况下,我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该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为前提,如果申诉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无异议,则在该通知书经过一定期限而生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确定不予受理该案件。

如果申诉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则应在该通知书生效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院受理审查。而《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结果形式之一,其生效期限为15天。因此,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申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则《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在该时效期限内其效力将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不符合仲裁处理结果生效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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