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或不同意一般法院判决离婚。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与第一次起诉和对方是否同意无关。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原因是双方的关系确实破裂了,不能住在一起。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第二款和第五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