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要求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并在双方平等、自愿、真实意图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经民政局办理离婚相关手续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对方的合法权益。
协议离婚携带的文件包括: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双方的结婚证;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经过30天的冷静期,双方再次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