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制度中、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有不同的定义。他们从不同的方面阐明了自己的特点,揭示了自己的内涵,揭示了这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定义方法:
一是证据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因此,刑事诉讼的证据应该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牛津法律词典》对证据一词的解释如下:“事实,从事实中推断出来的结果和陈述。这些事实,结论和陈述有助于法院或其他调查人员确信一些不知道但正在调查的事实和情况。”证据事实是在证明案件事实能力的基础上强调证据是客观事实,可以说是证据的实质性定义。
二是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以下七种证据形式:“上述证据必须经核实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这里,证据的内在规定不仅是一个事实,也是指证据事实的载体,即证据的形式,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因此,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证据也可以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材料或载体。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说“某人的证言是一个重要的证据”、“被告的供述是有力的证据”,以及“移送证据”在证据材料法都在证据材料意义上运用了证据的概念。证据材料理论可以视为证据的形式定义。
第三,证据手段(或证据方法)。
这是外国学者经常使用的证据定义方法。例如,法国《拉普斯大百科全书》将证据定义为:“证据是确定某一法律事实(或某一文件的存在)的真实情况的手段”。日本平凡社编的《世界百科事典》又称:“证据是法律术语,是法官在诉讼中获取数据确定判决基础的一种手段”。这个定义强调证据作为证据手段的功能,可以称之为证据的功能定义。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对指控事实的判决人获得判决基础的一种手段。它包含两个含义:一是证据方法,二是证据数据。所谓证据方法,是指包含证据确定事实的地方、物品或者人,所谓证据材料,是指通过调查证据方法可以获得的内容。前者是证据的外在形式,后者是证据的实质性内容。以证人证言为例,提供证言的证人是证据方法,证人的陈述是证据材料。同样,作为证据的物品是证据方法,通过对物品的检验得知物品的性质、形状及其变化是证据数据。可见,证据始终是证据方法的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