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司法部门在指定时间、地点通知诉讼当事人采取的措施。传唤后多久没事,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要看具体案件的情况。一般来说,传票应该在早期送到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按时到达案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到达案件的,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审理,但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的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及时处理案件,公安机关还必须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