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想起诉,通常去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与被告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该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能够打官司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没有直接利益的人不能成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即具体的当事人或法人;
3.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支付赡养费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要求内容必须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是指诉讼由受理诉讼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