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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硬要与抢劫的区别 强拿硬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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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硬要与抢劫的区别

您好,
一、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是否包括可以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是否包括可以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持否定观点的认为:如果“强硬”中包括暴力、威胁手段,一旦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则有抢劫罪对此予以调整。所以,构成本罪的“强硬”行为不应包括暴力、威胁的内容。持肯定观点的认为:“强拿硬要”行为的含义中并不排除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况;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案件,也常常伴随有一定的暴力或语言威胁手段。
本案裁判赞同肯定说的观点。
(一)从语义上分析,“强拿”是指行为人使用强制的力量使他人不能反抗从而夺取财物的行为。从取得财物的方式来看,主要是行为人采取了主动行为,其中就有某种暴力行为;而“硬要”亦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施加压力,使他人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交出自己的财物。从取得财物的方式来看,表面上是被害人自己主动将财物交给了行为人,其实,被害人是在行为人的威胁下,被迫交付财物的。可见,“强拿硬要”本身就含有一种强制性力量的意思。
(二)从立法上来看,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并未排除可以使用暴力、胁迫的情况。而且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不少寻衅滋事罪的案件都证明了这一点。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否认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包含暴力、胁迫手段,必将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从而将只要具有暴力、胁迫的强拿硬要行为统统按抢劫罪处理,无疑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显然也是有违立法精神的。因此,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行为理应包含暴力、胁迫的成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暴力、胁迫不同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要求是严格的,且应当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能抗拒”的地步。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包含的暴力、胁迫手段却远未到此种程度,是轻微的。
二、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用来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犯罪其他要件所依附的本体。因此,要区分强拿硬要方式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离不开对犯罪客观方面特征的理解和把握。:
(一)从犯罪地点上看,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常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大庭广众之下,而抢劫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偏僻、人稀车少的地方。
(二)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上看,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尽可能快的劫取财物,一旦被发现或阻止,往往夺路而逃;虽然也有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抢劫的情况,但一般都是事先经过精心策划,事后及时逃离现场。寻衅滋事罪多数是临时起意,在众目睽睽之下放刁撒野,使用轻微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取财。
(三)从犯罪所获财物的数额上看,由于抢劫罪中,获取财物是行为人唯一的目标,只要有可能抢到更多的财物,一般都不以抢到较少的财物为满足,而在寻衅滋事罪中往往只是取得少量财物,即使可以取得更多财物,行为人也不会去实施。
(四)从与被害人的力量对比和使用的暴力程度上看

强拿硬要的认定

“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司法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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