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限制其在特定区域内的活动自由,并对其进行监控和管理。这种措施通常用于涉及严重犯罪的案件,例如恐怖主义、贩毒、危害国家安全等。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人,有逃避侦查、审判的危险,或者已经逃避侦查、审判的,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对于恐怖主义、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贩卖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珍贵动物、植物等犯罪,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