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但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买卖中,房主不到是一种常见的情况。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动产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房主不到的情况下,买方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与房主签订《购房意向书》等协议,约定房主将来将房屋卖给买方,并在协议中约定相关的条款和条件。但是,这种协议并不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仍然需要等待房主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自己后,再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总之,房主不到的情况下,买方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买方可以与房主签订相关协议,但是仍然需要等待房主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自己后,再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