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相关费用应遵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财产比例收费,具体收费如下:
<10000.收取50元;
10000-100000收取2.5%;
100000-200000收取2%;
200000-500000收取1.5%;
500000-1000000收取1%;
1000000-2000000收取0.9%;
2000000-5000000收取0.8%;
5000000-10000000收取0.7%;
10000000-20000000收取0.6%;
>20000000收取0.5%。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计件收费。民事诉讼费用按案件类型和复杂情况收取,一般在几十元至一千元之间。
如何规定民事诉讼缴纳诉讼费的时间?
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应当提前支付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双方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提前支付。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提前支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通知其提前支付。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交或者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当事人逾期不支付诉讼费用,未申请司法救助,或者未经批准申请司法救助,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