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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离婚判决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孙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梁某(男)离婚,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二人结婚两个月后,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审理时分居已有三年。

二人均表示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均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上诉期过后,孙某持判决书至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查阅相关材料后拒绝办理结婚登记,理由是无法判断该判决是否已生效。那么孙某是否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办理结婚登记?


拿着离婚判决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法民发[1991]33号)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孙某可要求原审法院出具加盖院印的判决生效证明书,持该生效证明书及判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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