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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延长试用期3个月合法吗

我是天津A公司的员工,于2014年9月5日入职,当时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2014年12月1日,公司人力部通知我,要将我的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即总计为六个月的试用期。理由是单位认为我试用期的工作表现欠佳,公司对于我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尚持保留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故决定将我的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那么公司可以与我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吗?他们这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合法吗?


单位延长试用期3个月合法吗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确实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但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一般认为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中“三年以上”包含“三年”,“不得超过六个月”包含六个月。即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多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公司通知您延长试用期的做法,其实是变相地与您约定了两次试用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延长的三个月试用期属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您可以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并要求公司对已经履行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间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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