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不少人都比较关注,另外“安置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想必也会感兴趣,下面法助手小编整理了一些法律知识可供参考,想要了解相关法律问题一起来往下看看吧。
房屋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房屋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使用价值并优化。客观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房屋的价值得以变动,给购房人带来了一定的收益预期。尽管受到人为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影响,房屋价值变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所居住的房产实际上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且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为:婚后夫妻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假如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一方全额支付,购买的财产以子女名义登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安置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安置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体分析:
1、当事人婚前若已获得安置房名额,只是尚未交付的。即使是婚后获得交付的房屋,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在婚后收房时,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安置房与拆迁房之间的面积差价,该房产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如果夫妻离婚,共同出差价部分可算作夫妻另一方的债权予以补偿。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可以不予补偿。
婚前一方购房在双方名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情况而定。
1、对于婚前以双方名义购买但实际上是一方出资的财产,一般将产权证上规定的份额视为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达成特别协议;
2、如果没有财产份额,则推定为共同所有,每半分割。但当事人可以证明双方在婚前以共同所有为目的共同出资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对方是以共同所有为目的出资的,只能作为对方处理产权人的债权,产权人将出资款返还给对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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