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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并无证驾驶被查处,交警查酒驾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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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酒驾刑拘第一人:

李俊杰醉驾案2011年5月1日零点44分,北京市公安交警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在朝阳门桥执行夜查酒驾任务,对一辆外地牌照的奔驰车司机李俊杰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了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80毫克的醉酒驾车标准。

后经司法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9.6毫克,超过醉驾标准近一倍。

北京警方随即依法将其逮捕,并于当天上午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李俊杰也成为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实施后因醉驾被刑事拘留的第一人。

2011年5月17日下午2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李俊杰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李俊杰对其醉酒驾车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可从轻处罚,遂当场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俊杰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

作为酒驾刑拘第一案,该案无疑具有标尺性意义。

被告人李俊杰作为一名外地入京司机,在“酒驾入刑”刚刚生效还不到一个小时,就以身试法,成为“危险驾驶罪”被刑拘的第一人,多少反映了其对新刑法的漠视与无知。

而法院对他的判决无疑是对其漠视法律、不尊重他人,也不尊重自己生命的最好惩罚。

其在被询问时表示对“醉驾入刑”规定不清楚以及酒后心存的侥幸心理,既说明相应的法律宣传普及工作还需加强,也表明对这些违法醉驾者依法处理,本身就是很好的普法宣传。

依照法律规定、违法事实和情节,让这些以身试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受到相应的惩罚,其意义不仅仅是以儆效尤,给全社会以警示与教育,更是如同商鞅在变法之初“徙木立信”一样,树立“醉驾入刑”的威信,进而在全社会营造抵制醉驾的共识与氛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2、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3、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7、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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