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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安装合同简单范本(监控安装合同简单合同)

监控安装合同应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真实意思表示之下来进行签订。具体的合同内容当中,通常情况应该是包括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就是安装了一些其他的要求,以及价款的支付方式的。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监控安装合同应该怎么签?

监控设备安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依照法律,遵循同等、自愿、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同等,订立条约。

工程表面: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工程内容:监控系统布线、设备安装及调试

工程总价

条约金额: 工程在本监控系统工程接纳总价包干的形式,一次包干;超出本监控系统工程范围内的项目若有现实需要增加的,由双方协商定价。

产物质量及安装调试要求:

1、乙方须按附表一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产物质量尺度的正品设备,不得以任何来由以次充好,如发现有非正品则乙方以一赔十。未经甲方赞同,不得随意更改方案。并提供各设备有关品质证明书,及格证,阐明书,相干软件等资料。

2、乙方所提供条约内设备应保证产物表里包装完好无损,若不克不及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调换及格产物。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卖力。

在签订条约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卖力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范例,便于使用及维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尺度。

由甲方提供安装园地及电源。

技术尺度及质量保证

(一)布线尺度:乙方监控系统布线施工,严酷遵照国际《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技术范例》五零一九八-九四。

(二)乙方所供 设备均以消费厂家提供的产物技术资料为技术尺度。

(三)乙方保证项目所供 产物均为条约中指定的产物,且包装为原包装。产物出场时提供供货证明,经甲方验收落伍行施工。

(四)乙方对监控布线、设备质保见附件一(工程价格汇总表质保阐明)

工程项目建设期限:

条约签定后数日内出场施工,整个施工工期( )天。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以前乙方按设计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能投入正常使用。)、乙方须按附表一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产物质量尺度的正品设备,不得以任何来由以次充好,如发现有非正品则乙方以一赔十。未经甲方赞同,不得随意更改方案。并提供各设备有关品质证明书,及格证,阐明书,相干软件等资料。

售后服务:

(一)乙方所提供条约内设备,从验收之日起,全部产物及零配件质保期按规定管理。在质保期内,若有产物质量题目,由乙方卖力免费调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设备维修时,乙方按本钱费计算。调换的产物必须是新的,且质保期限从当时算起。

(二)凡由产物质量题目引起的各类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报修关照后,在四小时内响应,二四小时内解决故障,若在二四小时内不克不及排除故障的,则应由乙方提供不低于原设备尺度的备用产物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

(三)乙偏向甲方免费培训一-二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要求达到能正确使用与维护条约的设施、设备。

竣工验收及付款方式:

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由乙方关照甲方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干资料。乙方自书面关照之日起,一零天内由于甲方耽搁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及格。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后,并签注验收结论。自条约签定起五日内支付条约总金额的五零%($),工程进行到安装监控器时付总金额二零%($ )(此部分资金不计算利息),验收及格后付清余款,逾期不付按零.授权委托书一%支付滞纳金。

约定事项

(一)为确保工期,争取提前竣工,由甲乙双方配合组成工程实施小组。

(二)附件一作为条约要件,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三)条约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事宜,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条约的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合同签署双方的基本信息;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与总投资等;合同签订的时间、生效的时间、完成的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承诺;以及其他各项必要的合同文件等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相关概念及认定

(一)相关概念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是违法行为,自然是无效合同。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是允许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

(二)转包的认定

1、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

(1)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就是说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给”其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行为,属于承包人的内部分工即经营策略的范畴。

(2)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才构成转包,而不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部分分项工程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构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2、承包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转包:

(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

(3)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4)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

承包人在实施非法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非法转包。

(三)违法分包的认定

1、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违法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概括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大致包括:

(1)主体要件缺陷。包括:不具备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资格的分发包人实施分包活动;分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分包工程;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总承包企业;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专业施工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

(2)意思表示要件缺陷。专业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既没有在主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其他形式的同意(实行招标投标的,分发包人也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意图);主管部门(强行)指定分包;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挂靠。

(3)客体要件缺陷。将主体工程分包的;将专业工程非劳务部分分包的(即专业施工再分包);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4) 形式要件缺陷。未采用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过于简单。形式要件缺陷可以通过补正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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