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的法律行为是在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的权利之前,受让的人已经占有了动产,同时变动从出让人还有受让人订立的权利变动这种法律行为已经生效之后产生了效力,转让之前已经发生了效力。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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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中的法律行为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简易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的权之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则物的权变动自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订立的以物的权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动产物的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的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种登记的用途是用于备案的,并非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换言之,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合同登记,并不影响该合同的生效,只是不能产生物权移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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