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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出让人对物存在直接占有关系;受让人对物有间接占有关系;存在双重占有关系,占有改定都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人并不是出卖人,而是买受人,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之间是存在差异的。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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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上面提到的这些占有改定都不适用于善于取得。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一物二卖占有改定的规定是什么

占有改定后出现一物二卖的情形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占有变动通过转让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双重占有;转让方直接占有物,受让方间接占有物;意味着完成两次虚构的交付,一次基于产权的变更,另一次基于债务的履行,都是可以占有改定的,动产产权转让时,如果双方约定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则该产权自约定生效时生效。

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一般当买卖合同生效时,自然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占有改定就是指本应该及时转让动产所有权的,但因为一些原因而让出让人暂时没有进行转让,不过此时需要通过协议让受让方对动产进行间接的占有。

占有改定的风险负担由买受人承担。占有改定的情况下风险是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风险由出卖人转为受让人即买方。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228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遭遇一房二卖时购房者怎么维权?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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