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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类型的婚外情证据会被法院采纳?婚外情需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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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类型的婚外情证据会被法院采纳

会被法院采纳的婚外情证据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证据本身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这样的证据才会被法院采纳。如果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则法院不会采纳这一类证据。

1、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例如,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证明双方进行过联系,而不能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婚外情需要什么证据

其实,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出轨一方在离婚时要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也没有规定出轨方要给予对方赔偿。不过,无过错方可以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比如照片、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在离婚时可以作为无过错方申请多分财产。另外,如果婚内出轨还构成重婚的,离婚时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有配偶又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其结婚的,在这种情况下,重婚双方的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记录都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另一种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可以以证人证言、图片、录像、当事人双方的聊天记录截图等等作为证据。

婚外情证据哪些类型会被法院采纳

1、书证。书证包括配偶与第三者涉及两性暧昧关系的手机短信息;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的书信。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2、物证。物证包括第三者馈赠给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机,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处的钥匙等。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配偶与第三者出双入对的录像;配偶与第三者私密通话的录音;捉奸在床等。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包括一方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配偶与第三者进出宾馆的证人证言;配偶与第三者肢体亲密的证人证言;配偶当庭表示和第三者交往更加幸福的证言等。此外,夫妻双方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能指认出父母与异性有频繁交往的事实,也可以做证据。5、鉴定和勘验结论。鉴定和勘验结论包括通过亲子鉴定发现配偶与自己的婚生子女非自己血缘子女;配偶与第三者姘居生活现场的勘验等。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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