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国际标准》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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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什么时候进行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时间是指当事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或申请鉴定。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国际标准》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
需要注意的两点是:
第一,对于受伤人员原有伤病因事故导致症状加重,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制条件。
第二,伤残评定时机不可提前、不可延后,也不可实行分段评定。
提前可使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
延后评定,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
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没有特殊治疗的意义。
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康复,因为有些伤病需要依靠治疗终结后的康复活动逐渐恢复。
治疗是否终结,可以通过咨询具体治疗机关得知。
如果当事人对于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由法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哪些车辆可以申请减值鉴定
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
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
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
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