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1、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2、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刑事案件到省高院申诉需要什么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1、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2、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刑事案件的辩护权人的权限是什么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刑诉法第36条)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刑诉法第37条)2.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3.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4.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5.对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6.代理申诉、控告权。
7.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8.拒绝辩护权。
刑诉法第35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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