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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共同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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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除此之外,以下部分也属于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相邻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相邻权与相邻关系在权利和义务范围上有区别。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即相邻关系是相邻权的请求权基础。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定义就可以看出,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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