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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小区一般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如何认定小区一般公共设施的所有权”问题近期有人在问,今天法助手小编就带来相关法律知识与大家参考,另外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也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下面我们一起来进一步了解下吧。

如何认定小区一般公共设施的所有权

所有权应该按照法定优先、尊重约定、综合判断

是不是所有小区的会所都归开发商所有?小区会所什么情况下应归业主所有?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域外法律经验,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判断可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定;

(2)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3)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列入小区公摊面积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4)其他情形下,关于产权的归属,应当区分各种投资情况而具体确定,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所以,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包括,基本结构的部分,建筑物的基础、外墙、屋顶、承重结构等。还包括公共的通行部分,楼梯、通道、大堂等。还有公共照明以及消防等附属设施;设备层、避难层或者是设备间等部分。现实生活中设施比较多,不能够通过列举将所有的公共设施都写清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纠纷,通常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问题引发的。

面对合同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分三步进行分析:

1、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如果存在,则应当到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不能直接起诉;

2、其次,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管辖法院。如果有,应当到约定的法院处提起诉讼;

3、最后,如果既没有约定仲裁,也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应当到合同履行地,即施工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小区的配套设施归谁所有

小区配套设施应该归业主所有。配套设施是指企业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或开发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而与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小区一般公共设施的所有权”的相关整理解答,内容仅供大家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不妨点击直接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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