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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收条什么情况下无效

“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问题不少网友在咨询,下面法助手小编整理了一些法律知识与大家参考,另外收条什么情况下无效可能也一知半解,接下来随着步伐一起来进一步了解一番吧。

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呢?

第一点、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即: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在收养行为中,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第二点、违反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行为无效,即:

(1)违反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

(3)违反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如果收养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收养行为会无效。如果收养人违反了收养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的资格条件和违反了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话,收养行为也会无效。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收条什么情况下无效

收条以下情况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的收条,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的收条没有经过其代理人追认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的收条;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收条;

4、收条内容违法法律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原来借钱物或欠钱物一方将所欠、借的钱物还回时,借出方当事人不在场,而只能由他人代收时可以写收条。当事人在场,则不必再写收条,而只把原来的欠条或借条退回或销毁即可。

收养行为在哪些情况下会无效

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不真实;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收养非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

5、收养人未满30岁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龄血亲子女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距不足40岁;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以上就是关于“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的相关整理解答,内容仅供大家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不妨点击直接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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