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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执行是否应当中止?

可以中止执行,但是法院在受理之后,必须要根据原告的申请,他原来的裁判执行才是可以中止的,如果是普通情况是不需要进行中止的,必须要有这个第三人,他主动来提出请求中止执行,而且他就算提出了中止执行,也不是法院就会马上答应,这事一定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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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中止执行吗?

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当根据原告的申请,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不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原告(第三人)可以请求中止执行,条件是必须提供担保,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存有争议,法律规定没有排除人民法院依职权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但这与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权威性相冲突,因此应当严格限制适用。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的范围,可以全部中止,也可以部分中止,但是不能超越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的原生效裁判的内容。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时间是多久?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目的和意义在于矫正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弥补当事人主义缺陷,完善第三人权利保障。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至第三百零三条作了相关规定,但内容不尽详实,导致立案审查中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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