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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北京买房子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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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申请条件为: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有支付租金的能力,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限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十三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大学、中专、职业学校毕业后就业的,以及到主城区工作的外来人员,也应该满足以上条件。

 

北京买房子需要什么条件

北京买房子需要什么条件

在北京市要买房子,首先需要区分购房人是拥有北京户口的本地人,还是北京市以外的其他省市人员。因为用地和住房紧张,北京市政府对于外地人购房实行了严格的限制。针对本地户籍的市民,目前北京市采取了限购措施,已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居民限制购买一套住房。而外地人不仅需要遵守限购的政策,还要满足以下的购房条件:1、该名非北京市户籍的人员,需要递交在北京市内,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五年的纳税证明,或者是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2、虽然购房人没有北京市的户籍,但是购房人能够递交合法有效的暂住证,而且该暂住证在有效期内。3、购房人在北京没有房屋。如果购房人已经结婚的,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北京都没有房屋。这是由于北京市实行了严格的购房政策,满足上述条件的外地人也能在北京买房。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北京公租房如何申请:本市户籍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宅;申请人具有房山区户籍且在本市作业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山区作业。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要求:年纪不超过45周岁(含),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宅;申请人家庭依照住宅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申请人须在房山区作业,作业单位须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契合北京市工业发展需要,具体由房山区住保部分审核。法律依据:(公共租借住宅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借住宅,应当契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宅或许住宅面积低于规则规范;2、收入、产业低于规则规范;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安稳工作到达规则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发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的规则,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担任。申请人应当书面赞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会集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许园区工作人员配租的公共租借住宅,用人单位能够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许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借住宅轮候目标,并向社会公开;对不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成果有异议,能够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复核,并在15个作业日内将复核成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规定

《公共租借住宅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借住宅,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宅或许住宅面积低于规则规范;(二)收入、产业低于规则规范;(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安稳工作到达规则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发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的规则,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担任。申请人应当书面赞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会集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许园区工作人员配租的公共租借住宅,用人单位能够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许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借住宅轮候目标,并向社会公开;对不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成果有异议,能够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复核,并在15个作业日内将复核成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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