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单位犯罪双罚制的缺点是什么,双罚制有哪些合理之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单位犯罪双罚制的缺点是什么
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表述上分析,立法本意应该是指单一犯罪主体。
也就是说,只有在单位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依附和被依附的关系,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意思。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犯罪单位的主体资格消灭后,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单独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就丧失了法律上的依据。
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的弊端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单位的处罚的罚金应高于起次要作用的单位,这是处罚单位共同犯罪的原则。
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表述上分析,立法本意应该是指单一犯罪主体。
也就是说,只有在单位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依附和被依附的关系,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意思。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犯罪单位的主体资格消灭后,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单独追究“单位”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量刑标准和判罚轻重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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