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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装修装修合同

北京市装修装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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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房型 层(式)室厅厨卫 

 
1、 室,计 平方米;

 
2、 厅,计 平方米;

 
3、 厨房,计 平方米;

 
4、 卫生间,计 平方米;

 
5、 阳台,计 平方米;

 
6、 过道,计 平方米;

 
7、其他(注明部位),计 平方米。



总计:施工面积 平方米。

3.施工内容:见预算书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

 

5.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6.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总天数: 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 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预算书》。

1、材料款 元; 2、人 工 费元;

3、设计费 元; 4、施工清运费 元;

5、搬卸费 元; 6、管 理 费 元;

7、其他费用(注明内容) 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工程材料决算清单》。

2.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3. 质量检查监督部门:佛山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

4.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详见预算书。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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