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做伤残鉴定应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后,若伤情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明及完整病历资料等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专业意见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全面评估,最终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此鉴定结论将作为工伤赔偿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